根據國家標準《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10-2001)的要求,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應遵循以下基本規定:
建筑裝飾裝修設計
(1)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必須進行設計,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圖設計文件。(2)承擔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設計的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并應建立質量管理體系。由于設計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應由設計單位負責。(3)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設計應符合城市規劃、消防、環保、節能等有關規定。(4)承擔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設計的單位應對建筑物進了解和實地勘察,設計深度應滿足施工要求。(5)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設計必須保證建筑物的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當涉及主體和承重結構改動或增加荷載時,必須由原結構設計單位或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核查有關原始資料,對建筑結構的安全性進行核驗確認。(6)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規定。(7)當墻體或吊頂內的管線可能產生冰凍或結露時,應進行防凍或防結露設計。
建筑裝飾裝修材料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種、規格的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當設計無要求時,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 GB50222)、《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45)的規定。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所用材料應符合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 GB50325),有關建筑裝飾裝修材料有害物質限量標準的規定。
所有材料進場時,應對品種、規格、外觀和尺寸進行驗收。材料包裝要完好,應有產品合格證書、中文說明書及相關性能的檢測報告。進口產品應按規定進行商品檢驗。
進場后需要進行復驗的材料種類及項目,應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同一廠家生產的同一品種、同一類型的進場材料應至少抽取一組樣品進行復驗,當合同另有約定時,應按照合同執行。
當國家規定或合同約定應對材料進行鑒定檢測,或對材料的質量發生爭議時,應進行鑒定檢測。
承擔建筑裝飾裝修材料檢測的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并應建立質量管理體系。
建筑裝飾裝使用的材料在運輸、儲存和施工過程中,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壞、變質和污染環境。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應按設計要求進行防火、防腐和防蟲處理。
現場配制的材料如砂漿或產品說明書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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